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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8/1  访问人数:2884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63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合政〔2015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或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之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 
 
      第三条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平等待遇、依法规范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推动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 
 
      (二)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研究制定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研究制定本区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区域民营经济考核评价办法; 
 
      (五)细化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 
 
      (六)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并制定具体措施; 
 
      (七)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及时总结本区域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表彰先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八)完成上级政府要求的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任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好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权益的政策措施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解释。 
 
      第六条 结合省财政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每年分别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级专项资金配套,支持县(市)区、开发区充实担保公司国有资本金和建设中小企业各类服务平台等。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各类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予以用地支持。 
 
      第八条 鼓励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拓展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空间。 
 
      (一)加大众创空间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在肥设立专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将闲置楼宇、工业厂房转型成为各类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资助50万元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二)打造创业创新基地。支持面向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蓝领、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现行3年创业园区补贴政策再延长2年。对新建或改扩建商贸企业集聚区项目,经市级认定给予20-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利用闲置厂房返租返购,入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对引进的符合市人才政策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给予办公及住所租金减免。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坚持盘活存量与扩大增量并举,利用现有闲置库房、工业厂房进行整体改造,重点支持创业苗圃、科创社区、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众创空间建设。 
 
      第九条 民营企业自愿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法批准后,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供应计划,其建设、经营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企业自建公租房产权自持,不得对外出售,不得单独转让,但可随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第十条 对民营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兴办并且符合土地用途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 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节约集约用地,民营经济组织新建、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且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等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一)新建符合要求的标准化厂房及其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统一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建成后符合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按“先租后售”方式处置。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不动产权,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手续。 
 
      (二)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租用多层标准化厂房一年以上的,市财政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企业不得对外转租。 
 
      (三)符合要求的民营经济组织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购置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购房款5%一次性补助,5年内不得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组织扩大规模。 
 
      (一)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前三名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经贸部门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建、改建绿色环保搅拌站并通过专项验收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400亿元、50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专业承包企业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服务外包年营业额首次突破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在全市排名前五名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软件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的,分别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级种子信用企业AAA级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建或改扩建服务业集聚区被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商贸企业集聚区按“双创”政策执行)。对获得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对成片造林基地单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500亩以上、8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济果木林基地单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400亩以上、6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被评为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或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中国建筑业最具成长性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30亿元,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室内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实施品牌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做优做强。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行业标准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执行。对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晋升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精神,对民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三)对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肥设立设计研发总部、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工业企业设计中心年服务50户以上本市工业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年度国家级和国际工业设计金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一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奖补创新团队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 
 
      (四)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六)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对独立完成获得国家级工法的,近三年独立完成获得五项以上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已获得奖补的,不计算在内)。 
 
      (七)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对智能家电、智能语音、智能制造、光伏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项目以及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经认定的“智能工厂”类等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助。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率先改造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对符合《合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并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智能装备投资额最高20%的奖补。 
 
      (八)对符合合肥产业发展方向且由市政府推介的小型工业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 
 
      第十五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在本市兴办企业。 
 
      (一)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招引先发地区科技园区管理团队,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第十六条 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范围。 
 
      (一)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政府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二)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50万元奖励。 
 
      (三)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同时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 
 
      (四)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业务且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担保机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五)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为鼓励保险经办机构提高农业保障水平,降低农户风险,设立200万元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标试点奖励资金,对经批准实施提标试点的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奖励,最多不超过提标额的3%。 
 
      (六)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且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按其全年平均在保贷款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七)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八)设立中小微企业典当风险补偿基金。对年度资金投放支持中小微企业达到70%的典当公司,其对中小微企业典当贷款损失,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行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等。 
 
      (一)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以下资金扶持: 
 
      1.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 
 
      2.预拨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 
 
      上述预拨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挂牌企业获得挂牌申请受理函,上述资金转为补助。 
 
      (二)对完成“规改股”的拟上市、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与本条上一款中“2、预拨挂牌费用(预估)50%专项资金”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上市企业,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对重组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实施再融资且融资规模5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上市公司,经确认,当年市财政给予公司5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和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同级财政按企业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最多不超过70万元奖励(与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成功上市不重复奖励)。 
 
      (三)加大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天使投资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形式支持高端创新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四)通过财政、金融杠杆联动,积极协调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组织发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第十八条 民营经济组织招用人员享有以下补贴: 
 
      (一)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技工)院校引导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对组织当年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达到一定比例(高等院校30%,中职学校、技工院校60%以上)或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院校,按照人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按照不低于人均35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补贴不低于人均500元)。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经培训后职工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给予企业人均5001000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 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一)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引进计划”。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来肥创新创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或2000万元创业引导资金支持。 
 
      (二)实施“领军人才引进计划”。面向国内外引进能突破关键技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创新人才最高可获50万元资助,创业人才最高可获300万元资助。 
 
      (三)实施“庐州英才培养计划”。通过遴选,重点培养和扶持本地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创新人才可获30万元资助,创业人才可获50万元资助。 
 
      (四)实施“庐州产业创新团队培养计划”。围绕我市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定研发项目,分期培育产业创新团队,培养集聚一批能够引领和促进我市产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3年培养期最高可获90万元资助。 
 
      (五)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百名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千名产业高端发展人才培育工程”、“万名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升工程”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拓展计划”,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 
 
      (六)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育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广泛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奖励等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求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第二十条 落实民营经济组织人才奖励政策。 
 
      (一)创新人才评价体系。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携带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以及从事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并转化重大科技成果、有望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和团队,经组织评审并报合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完善职称评审体制,突出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工程技术研发、生产,且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职称、任职年限、论文数量等限制,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二)人力资本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领军人才或高端人才,可凭借研发技能、管理经验等人力资本和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办企业。上述人力资本可协商作价,也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入股经企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作价协议。注册资本中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的作价可以叠加进行注册。 
 
      (三)成果转化激励政策。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按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四)个人所得税优惠。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相关技术人员奖励,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根据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现行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 
 
      (五)学术研修交流资助。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访问、短期进修,可按《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学术研修资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资助。 
 
      (六)人才一体化服务保障。实施“人才安居行动计划”,鼓励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规划建设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引进的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可按政策规定选择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入住“人才公寓”。建立省市县上下贯通的“一站式”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围绕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在户籍签证、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领域实行“一站式”受理服务,解决人才创新创业后顾之忧。 
 
      (七)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重点人才项目。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115”产业创新团队等重点人才工程。落实入选专家配套支持政策,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特支计划”的专家,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3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好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 
 
      (一)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除另有约定外,各主办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在六个月内予以审核、公示、兑现;逾期不能兑现的,予以书面说明。 
 
      (二)民营经济组织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民营经济组织进入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一)放宽企业登记条件,逐步推进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各级登记机关对经营范围含前置审批项目而暂未取得审批文件的企业,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先行登记,颁发筹备期一年的营业执照。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并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二)放宽企业冠名限制,支持民营企业从事新兴产业。 
 
      1.鼓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允许在名称中使用“网店”、“电子商务”或“跨境电子商务”字样,经营范围可核定为“通过互联网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 
 
      2.支持民营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对外贸易”等行业用语,开拓国际市场。 
 
      3.各级登记机关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不冠行政区划和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名称,主动协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将住宅或租赁他人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的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四)鼓励自主创业,积极扶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1.各级工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创办并稳定经营的微型企业的支持和服务,大力实施“个转企”、“小升规”行动计划和小微企业保姆工程,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积极协调同级财政等部门严格审查微型企业和转型升级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切实落实奖励政策。 
 
      2.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字号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字号及行业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其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工商部门可直接凭原许可文件予以转型升级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变化但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可由工商部门出具《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并签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字样,相关业务审批部门为其办理名称变更相关审批手续。转型升级企业应在成立后6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上述行政许可证件的变更手续。 
 
      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可将其持有的非货币财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 
 
      5.允许个体工商户在转型升级期间保留原营业执照,待其注销时再缴回原营业执照。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原个体工商户的招牌允许保留6个月。民营经济组织在工商登记时,可以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经营范围表述用语。 
 
      (五)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时,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排斥性招标条件和歧视性评标条款,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主管部门在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备案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金融改革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一)及时发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设立村镇银行等信息,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多种形式参与。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设立典当、拍卖等机构。 
 
      (二)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社会事业领域。 
 
      (一)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 
 
      1.缩减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除了国家规定的必须由市级核准的项目外,一律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自行核准。 
 
      2.优化缩短办理时间。实行窗口集中审核、办理,所有市本级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一律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收、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在24小时内办结,核准项目48小时内办结。 
 
      3.提高服务质量。凡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项目,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办结制,并及时通过网站对外公布。 
 
      (二)允许民营资本投向教卫文体及旅游、养老设施等社会事业。 
 
      1.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2.支持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对社会资本投资举办三甲医院开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甲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项目。重点支持投资1000万元以上,广播影视行业技术设备与集成系统的应用开发项目,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等高新技术挖掘、展示、开发地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项目,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利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相关产业领域中的集成应用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积极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加强面向民营经济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持续发挥合肥市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作用,对流动资金周转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协调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按新发放的要求开展调查和评审,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办理续贷,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转贷需求。 
 
      (二)搭建全市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拓展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县(市)区、开发区小微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功能完善且与市核心枢纽平台互联互通的,按其信息化投资额度的50%,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讯飞、绿地、联想等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3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设立合肥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电子券”。 
 
      第二十七条 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按照“政府组织领导、统计牵头负责、统一制度方案、部门联动实施”的原则,由统计部门会同工商、国税、地税、建设、交通、人民银行、知识产权、质监、海关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民营经济统计监测。统计部门会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制订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做好地区生产总值、民营第二产业增加值、民营服务业增加值、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民营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等情况表填报工作;交通部门负责提供交通运输业主要指标;工商部门负责填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数、每万人拥有私营企业、每万人拥有个体工商户、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情况表;质监部门负责填报民营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名牌产品数;房产部门负责填报物业管理统计表;税务部门负责填报民营经济税收等情况表;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建筑业主要指标;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填报民营企业拥有授权专利情况表;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人民银行、海关填报地区贷款总量及存贷比、民营企业出口额等情况表。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和填报目录及制度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合肥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14年发布的《〈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合政〔2014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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