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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 如何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17/7/13  访问人数:2793
 

      近年来,中央财政加大投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广东、上海、北京等地也大力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尝试,政府购买服务开始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

      (一)一般来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多样化需求,扩大公共服务的受益面,提高群众的满意度。总的来看,我国各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一是追求政绩和创新而导致目标不清晰。在近年来我国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过于强调满足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方面的需求,一味追求“新意”,而往往忽略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目标。如,有的地方在购买服务时出现“政绩工程”,导致服务成本不是降低而是提高;有的地方的项目设计不是基于服务对象的需求评估、以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导向,对真实需求的回应性不够;有的地方不是采取市场化、竞争化的购买方式,而是单独找一家社会组织单独购买,影响了人们的选择自由,服务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有的地方对服务的提供公平性不足,等等。

      二是相应的市场条件不是很成熟。我国尤其是西部地区的社会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组织数量较少,距离购买服务理论所期待的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仍有相当的差距。而且这些组织规模大都较小,专业服务经验不足甚至欠缺,资源募集和整合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都亟待提高。这导致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很难形成真正的竞争。另外,由于项目往往都有明确期限而且项目时间较短,加上在实施项目时聘请的工作人员往往流动性大,甚至流失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开展。

      三是对社会组织的干预较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往往对社会组织日常运行的干预较多。如,在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之外,要求社会组织开展一些没有事先规划的活动,活动的随意性大;要求社会组织花费时间和精力帮助政府应付各种检查、接待和经验学习交流等,导致日常服务受到影响。
 
  四是对社会组织服务的评估存在缺陷。有些地方政府惯有的重投入轻产出少评估的工作思维,导致政府购买服务时的评估存在较大缺陷。有的项目根本就没有提到评估,有的项目虽然提到了评估但并没有规定怎样评估,有的评估没有客观的专业标准,有的评估又采取一刀切的标准来要求,有的评估较少关注社会组织服务对象的真正变化和感受等,有的评估则采取原来的行政式评估,导致社会组织不得不夸大项目的新意和成效。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广泛开展的社会组织评估往往是对机构的评估,而不是项目的评估,导致对服务的评估不够。

  (二)实践表明,进一步提高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水平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第一,细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一般来说,当政府大规模地购买服务时,往往有较详细的合同;而当某个单位就某个项目进行单独购买时,往往合同就比较简单。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购买服务时,除了追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外,还应保证效率、回应性、选择自由和公平性,把这四个目标作为评价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要求和标准,防止为创新而创新。这就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必须详细化,同时详细而明确地规定政府、社会组织、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各自的责任和分工。另外,合同应该对评估主体、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事项作出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服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二,大力发展社会组织。一定数量、规模和具备较强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前提。因此,应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如切实放宽注册条件,发展前期提供场地、资金、培训等并进行孵化,大力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从而使政府购买服务具备一定的条件。另外,在购买服务时,也应摒弃只允许在本行政区域注册的机构参与的做法,欢迎具有合法资质的行政区域外的机构参与。

  第三,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各级政府应该转变社会管理的观念,与社会组织发展和维持良性的互动,而不是运用其权力对社会组织进行各种具有强烈行政化色彩的干预。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应对各自的责、权、利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防止政府对社会组织干预过多。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具体执行方面,政府也应充分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主要应由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的专业标准来操作和实施。社会组织有权在购买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工作的具体开展;自主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评估其工作效率和效果,决定其工资待遇等。

      第四,做好项目的评估工作。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应规定所有项目一律要进行评估。对评估的主体、内容、标准、程序等进行详细的规定。评估主体应多元化,除政府工作人员外,还应邀请专家学者等参加。评估应做到全面的评估,尤其要注意从服务对象的角度进行评估,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组织专家学者研发符合项目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以保证评估的信度和效度。加大评估结果的应用,作为后续经费拨付以及续聘的依据。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中应预留一部分作为评估费用,以保证评估经费。(转自:中国行业协会商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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