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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是我国社会组织走向治理现代化的法律
基石
 
发布时间:2018/3/12  访问人数:2575
 
    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入了大发展大繁荣的黄金时期。这些社会组织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虽然社会组织的主流是好的,但少数社会组织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之心,存在着违法失信甚至屡罚屡犯的不良现象。少数社会组织的违法失信不仅损害了会员、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而且引发了诚信株连后果,贬损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滋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果。更重要的是,这些违法失信现象往往源于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不透明、内部治理不健全等一系列复杂成因。
  为从源头上预防与遏制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彻底填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制度短板,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民政部在起草该部门规章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工匠精神,多次问计于民,充分征求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合理化建议。本人亦数次参加民政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管理办法》最终出台前曾反复打磨,数易其稿。《管理办法》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成功经验,也充分参考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有益做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也与国际惯例接轨。
  《管理办法》是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史上的大喜事,是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助于完善社会组织法治建设,推动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由单一行政监管模式走向协同共治模式,实现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无缝对接,加快建设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倒逼社会组织见贤思齐,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来源是360度全方位的。既有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也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既包括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也包括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既包括社会组织接受处罚与制裁的负面信息,也包括社会组织获得政府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的正面信息。因此,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是每个社会组织24小时全天候的信用记录仪。任何社会组织的守信失信信息都会全程留痕,不留死角。因此,睿智理性的社会组织应当自我约束,追求卓越。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是以法治为根基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要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明确了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记录的异议处理程序,引入了对登记管理机关渎职工作人员的问责机制。这彰显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有助于实现信息信息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智能化、社会化、透明化、常态化、精准化与协同化。
  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社会组织违法失信的记录是分层次的。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性质与后果,《管理办法》建立了由轻至重的社会组织两类违法失信记录制度:一是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二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前者指向的违法失信相对较轻,堪称第一次黄牌警告;后者指向的违法失信行为相对较重,俗称“黑名单”,堪称第二次黄牌警告。社会组织违法失信记录的分类化有助于登记管理机关聚焦监管资源,推进靶向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与精准度,也有助于擦亮市场与公众的眼睛,倒逼社会组织自尊自重,自强自律。
  胡萝卜与大棒政策同等重要。为激浊扬清,惩恶扬善,《管理办法》第22条要求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第22条详细规定了褒奖守信社会组织的五大激励措施,包括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等。相比之下,第23条详细规定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面临的六大惩戒措施,包括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再好,倘若束之高阁、挂在墙上,也不会实现制度的既定目标。《管理办法》的落地生根既取决于监管者的建章立制、动态跟踪、日常巡查、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也取决于社会组织及其管理层的慎独自律,更离不开公众与媒体的社会监督。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只要我们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扣好扣子、担起担子、钉紧钉子,就一定能够稳步提高社会组织的竞争力、影响力与公信力,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书写新时代的壮丽篇章!
 
摘自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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