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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合肥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8/3/26  访问人数:3232
 

   合肥市出台《合肥市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方案》,我市将紧紧围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以“三个一批”(依法关闭一批、停业整治一批、完善手续一批)为主要内容,对建成区范围内餐饮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露天餐饮(含烧烤)摊点油烟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的生态宜居之城。

  居民楼内餐饮经营户将依法关闭

  据介绍,《方案》适用于合肥市主城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主城区开发区(高新区、合肥经开区、新站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方案》所指餐饮经营户不含以下类型: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的。四县一市及合巢经开区的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相关经营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予以关闭: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经营户;露天炭火烧烤摊点、流动摊点、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群点;2009年3月1日《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后经改建、扩建的餐饮经营户;2009年3月1日之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的餐饮经营户。

  相关经营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户;已审批的临时界定摊群点,不符合《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不属于本方案确定的立即关闭和停业整治两种情形,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餐饮经营户,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明年底前全面完成油烟清理整治

  2018年2月15日前,我市将先行完成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经营户以及露天烧烤、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群点和不符合《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临时界定摊群点整治。

  到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他餐饮经营单位油烟清理整治工作。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将选择合适地点,建设完成2处高标准、有品位的精品特色街区,引导界定摊群点入室入市经营。

  据悉,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将制订实施计划,明确部门职责,组织联合执法,对餐饮整治项目实行包保责任制,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居委三级监管体系,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与城市管理片长制和路段长制相结合,做到每个区域、每条路段、每个小区都有领导负责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加强政策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一月一督查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

  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整治工作一月一督查、双月一调度,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须对餐饮整治项目挂牌销号,对整治进度一周一督查、两周一调度。各单位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理。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实行问责。

  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执行关闭或停业整治决定的餐饮经营户,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用事业单位依法停止服务,税务部门依法核查其纳税情况,并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督促公职人员劝导其亲属自行清理整治,拒不清理整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公职人员存在经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转自合肥市招商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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