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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就《安徽商会条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8/6  访问人数:3006
 

  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商会条例》(以下简称商会条例),省工商联有关负责人就商会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商会条例出台对民营经济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通过培育和发展商会组织,可以引导民营企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产业发展新趋势,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通过指导推动,多层次、多形式地搭建各类政企对话平台,让政府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诉求,推动解决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所以商会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有利于规范商会自身建设。商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重要支撑,是联系政府、民营企业、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长期以来,我国商会的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使得商会设立标准混乱,日常运作缺乏规范,不利于商会的健康成长。通过商会条例对商会从设立到扶持、运行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商会服务行业、服务民营企业、服务市场、服务社会的职能,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商会条例明确了商会法律地位,规范商会的组织和行为,明确商会促进行业发展,履行行业规划、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职能。强化服务职能,给会员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政策咨询、维权及商会调解等服务强化自律职能,促进会员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强化引导职能,引导会员企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协调发展和引导会员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商会职能的充分发挥,为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近年来,中央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提出要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并以此作为政府职能转型的重要抓手。省政府也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行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并依法逐步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质量认证等管理职能下放给商会。这次商会条例都以地方法律形式作了明确规定,这将促进商会等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有利于商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对政府转移的职能,能承接得住,承接得好。

  问:商会条例规定了省工商联在促进商会发展中有哪些职责?

  答:商会条例在体例上按照相应逻辑,不分章节设置条文,条例共二十四条。对商会概念、职能、政府扶持促进措施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力求简洁实用。特别是对工商联发挥商会职能作用、促进和扶持商会发展作了详细规定。

  (一)界定商会概念

  条例规定,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因此,商会条例明确了商会是非公企业为主体的社团组织。(第二条)

  (二)明确工商联对商会的职权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央两办出台的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规定,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第三条)下一步对商会的登记初审、规范商会筹备登记将是我会一项重要工作。

  (三)强调工商联扶持促进措施

  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商会专职工作人员专业化、规范化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第十六条)

  二是规定了工商联应当培育和发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商会组织,在同业企业较集中、产业特色较明显的地区,指导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商会组建工作。(第十九条)

  三是规定了工商联应当参与劳动关系协调,代表所属商会会员反映利益诉求,促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第二十条)

  四是工商联要加强对商会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依法参与仲裁工作的指导、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业家担任仲裁员的职责。

  五是规定了工商联所属商会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送工商联。(第二十一条)

  问:下一步对商会发展和贯彻商会条例有什么打算?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商联所属商会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以商会条例为抓手,推动全省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发展,不断营造民营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是狠抓商会条例学习贯彻工作,动员和组织各级工商联所属商会开展商会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举办商会条例宣讲会、培训会和印发商会条例单行本。

  二是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在工商联所属商会全覆盖。商会条例第四条专门规定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要加强商会的党建工作,新成立的商会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商会章程要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商会要以服务会员为己任,创新商会服务民营经济方式。商会条例规定商会很多新的职能,各级商会要加强对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律的研究,主动参与行业标准制定 ,积极搭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参与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四是商会要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协同社会治理。商会条例规定了商会应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我们要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民营企业矛盾纠纷。

  五是推动商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商会发展。商会条例规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我们要推进商会规范化建设,结合商会特点建立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由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问:近年来,省工商联针对所属商会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截至2019年6月底,全省工商联所属商会2272家,主要为经济类行业商会、综合类异地商会和乡镇(街道)及园区商会,会员16470个。省工商联直属商会39家,会员4859家。

  近年来工商联针对商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创新工作,加强指导

  根据各商会的特点及关联性,将39家直属商会和40家团体会员划分成五个党建工作联系片,选派10名处级中共党员干部,指导商会和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党建工作,以党建工作带动和促进商会工作的开展,保证党的工作在所属商会的全覆盖。

  二是制定方案,规范发展

  在调研基础上,省工商联于2019年5月29日印发了《安徽省工商联直属商会改革和发展工作方案》,明确了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的改革发展目标,实施步骤、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有效推动安徽省工商联本级直属商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6月,又修订了《安徽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管理办法(试行)》,从党的建设、自身建设、报告制度、换届工作、终止与撤销五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直属商会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了文件依据和具体措施。同时,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文件,将有关规定吸纳到正在审议的《安徽省商会条例》中去,力争从法治层面推动我省商会改革和发展措施落实。

  三是结合工作,立行立改

  中办、国办《实施意见》下发后,省工商联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先后指导安徽蜜蜂产业商会、安徽省企业家艺术家联谊会、安徽省钢构协会、安徽省商务礼仪用品协会、安徽省房地产商会、安徽省汽车经销商商会等6家商协会开展换届工作,换届前完成了对6家商协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的考察及会长的综合评价工作,指导他们建立党的组织、健全法人治理体系、制定会费收取使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制度,规范了商会自身建设,推动了商会改革和发展。

  四是扎实推进“四好”建设

  开展“四好”商会调研工作,由会领导、市县工商联组成两个调研组,分别赴上海、江苏和宁夏、山东就“四好”商会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不足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走访各商会负责同志介绍商会基本情况、“四好”商会创建情况、商会党建工作情况及商会发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交流了商会工作经验。

  举办全省“四好”商会培训班,进行了商会党建、双拥工作、“四好”商会建设辅导以及“四好”商会建设经验介绍,进一步明确了“四好”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加强了工商联业务处室、秘书长之间的沟通交流,激发了开展“四好”商会建设的积极性。

  做好全省“四好”商会评审工作,抽调部分市工商联会员科(部)负责人和部分所属商会秘书处负责人共14人组成2个评审工作组,采取多人评分、综合得分的方式,对112家参评商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22家单位得分80分以上,经研究,该 22家商会被确认为2019年全省“四好”商会。

  组织参加全国“四好”商会的评审。根据全国工商联《关于开展全国“四好”商会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申报全国“四好”商会的通知》,经各市工商联推荐、会员处复核,经研究,推荐22家全国“四好”商会,19家商会被确认为全国“四好”商会。

(转自安徽省工商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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