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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出台《意见》十大举措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0/2/20  访问人数:2154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就妨害疫情防控的相关犯罪行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防控职责等问题提出了相关举措。

  《意见》指出,要依法快立快审快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与监察、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工作的引导规制作用,确保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后及时审结。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意见》提出了十条保障措施:一是及时配合、指导相关职能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等做好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工作。二是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无法按时到岗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坚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三是对因疫情导致买卖、承揽、建筑工程等合同不能履行,可以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妥善处理。四是当事人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情势变更,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五是认真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网络购物、网上订餐、网上诊疗等引发的纠纷,不轻易否定新商业、服务模式的效力,促进数字经济新业态发展。六是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商品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抗疫药物研发和制药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激励。七是依法审理涉疫情防控的各类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严惩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八是妥善化解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引导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九是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十是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可以依法予以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等。

  《意见》指出,要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确保疫情防控行政措施贯彻落实。对于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案件,及时依法审查处理。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件,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此外,《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被执行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疫情期间原则上暂缓对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单位、人员以及场所、设备、物资、资金采取执行措施;对拖欠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单位和人员款项的案件,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信用修复。

(转自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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